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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言的说服力量

2017-02-23 张健 法悟

格言的说服力量

文章作者|张    健

翻译支持|袁梓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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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没有向大家介绍《说服法官的艺术》(AntoninScalia & Bryan A.Garner:Making Your Case)这本书了,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这本书的第一部分“辩论的基本原则”中的第16节。

一、原文介绍

1.作者在这一章节中认为,当你试图用公平正义的观念来改变法律规定的时候,最好找出一些法律格言来支持你。

2.作者进一步阐释,在权威观点和你的主张不一致的时候,再仅仅简单地诉诸公平正义作为支持你上诉的理由,可能很难获得成功。作者建议,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并引述一些支持你观点的法律格言,获得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3.作者介绍,其上述所称的法律格言大多数来源于衡平法的实践。如:“当产生规则的原因消失时,应当停止适用该规则”、“不得改变自己的目标以损害他人利益”、“人要对自己认可的行为承担后果”、“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获益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等。

4.作者还介绍,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编纂了很多有关法律格言的案例汇编作为典型案例,在其他州的法院也在进行法律格言的归纳整理工作。现在几乎每个案件都可以找到一些法律格言来支持你的观点。

二、借鉴价值

这一章节,作者介绍的是法律格言在法庭辩论中的功能和作用。在重点强调法律和证据的法庭,赋予法律格言以重要的地位,似乎有些天方夜谭,但作者关于法律格言的论述对提升我们法庭辩论的说服效果还是有极强的借鉴价值。

1.法律格言是法庭各方共同认可的规则

格言是言简意赅的道理,对人的决策有影响力,对人的行为有规范作用。其实,格言更重要的特征则在于它的普遍认同性,也就是格言能够被更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

在说服工作中,说服者和被说服者只有接受了同一规则,才有可能产生有效的说服效果。各说各话,很难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更不可能让矛盾双方采取一致行动。

律师说服法官的道理亦是如此。

在法庭,律师要说服法官接受其主张,就必须保证其主张所依赖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与法官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相同。道理很简单,如果法官就处理争议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与我们的不相同,或就同一法律规定法官与我们的理解不一致,我们就很难用这个大前提去说服他,更谈不上好的说服效果。毕竟对法庭来说,大前提是处理争议问题的标准,当我们使用的标准和尺度与法庭掌握的不一致的时候,我们的观点不可能被采信。

统一大前提,是说服法庭的首要工作,想达到这样的效果途径有两个:一是纠正法庭与我们不一致的理解,或使法庭放弃对我们不利的观点,并作出对我们有利的解释;二是找到与法庭没有争议和分歧,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定。

法庭通常掌握着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权威,因此我们设法纠正法庭对我们不利的法律理解,是极难做到的事。在统一大前提上,较为理想的做法就是使用最小的成本,找到法官和我们共同接受的规则。这时,法律格言就成了我们的不二选择。

法律格言的效力及于整个法律共同体,是这个行业共同认可的规范,不管我们担任什么角色,持什么立场。

在法庭,找到各方的交集,将对立的观点统一起来,再从一致中界定分歧,然后找到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或许这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出路。

2.不正确对待法律格言将面临更大风险

格言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就是言简意赅,不易产生歧义,因此格言是最不需要解释的“法律”,或许也正是如此格言所认可的道理和规则能够被更多人接受。

在个案件中,法官如果不按格言确认的原则裁决争议问题,就会构成裁决创新,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需要更充足的证据和更充分的论证,还要面对更大的裁决风险,才有可能获得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法庭这个相对保守的场所,任何创新都会被法官慎重对待。而按照法律格言去寻求公平正义,去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法官来说或许才是最安全的策略。

比如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在我们传统观念中处理杀人和欠债案件被公认的天经地仪的办案规则。如果在一个真实案件中,对杀人者不判令其偿命,对欠债人不要求其还钱,法官需要进行更充分说理,需要更大的勇气。

坚守“原则”比选择“例外”更加安全。

或许因为上面的道理,作者建议在上诉案中,用法律格言来支持我们的上诉主张。

3.法庭辩论应当从共同认可的规则开始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了法律规则,公平正义和法律格言三个概念,在这三者中,法律规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而格言则对被公平正义的另一种朴素表达,因此我们在设计法庭辩论策略时要对法律格言同等对待。

这一节给我们的最大启发是,在说服法庭时,先要从诉辩双方及法官都认可的规则开始,从大家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开始进行论证,然后循序渐进才能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格言是对规则的高度总结和概括,因此格言的数量甚至是一个行业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一个行业被普遍认可的格言,往往是这个行业的数代人反复实践、总结、归纳、提炼、再提炼的结果。律师这个行业不缺法律格言,但真正能够运用于法庭辩论并能产生好的法庭说服效果的并不多,这或许正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大数据时代,海量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我们找到各方均认可的争议处理规则提供了可能,将这些认可的规则提炼成易于传播和掌握的道理,最终成为法律格言,或许是这个行业必须配置的功能。

格言源于历史,但生于现在。现在的努力,就是未来的福利。我们身处这个行业,即是历史的,又是现在的,更是未来的。

法律格言,让我突然起到《终极算法》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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